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今天的吹风会主要向大家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出席今天吹风会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张小宏先生;司法部立法四局局长黄祎先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曲琦先生。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参加今天的政策例行吹风会,借此机会,向长期以来关心、关注、支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各位媒体朋友表示衷心感谢。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谢谢张小宏副部长的介绍。下面大家可以开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刚刚在开场介绍时,您提到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工程抗震管理领域的首个专门法规。我的问题是,《条例》提出的各项举措,在各个方面有哪些“实招”和“硬招”?谢谢。
谢谢你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针对现实当中建设工程抗震管理领域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有效可行的措施。为了确保这些措施能够落地见效,《条例》从保障措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我国是一个多地震的国家,地震灾害多发频发,破坏性地震时有发生。请问《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作了哪些规定?谢谢。
谢谢你的提问,请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曲琦同志回答。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历次地震的震害经验表明,确保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是减轻地震灾害最有效的手段。围绕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条例》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措施。一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二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负责。三是对于位于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应当编制抗震设防专篇,这个专篇也是作为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对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和机构的重要建筑,都应该进行重点设防,这主要是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在抗震救灾中所发挥作用的考虑。五是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相较于城市建设工程方面,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性能较弱。请问,在加强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方面,《条例》提出了哪些举措?谢谢。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农村的房屋建设缺乏监管,抗震设防性能不足,发生地震时遭受的损失也最大。近些年来,我部大力推进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支持设防烈度7度以上的地区农户实施农房抗震改造,努力提升农房的抗震安全水平。在今年,云南漾濞6.4级地震和青海玛多7.4级地震当中,应该说抗震加固以后的农房都经受住了地震的考验,没有发生一起因为房屋倒塌造成的人员死亡。加固以后的这些农房也成了农民的“保命房”“安心房”。
我补充几句。刚才曲司长提到的农房抗震确实是一个薄弱点,这几年国家通过农村危房改造、农房抗震改造,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刚才已经讲到,今年在云南和青海的地震中,没有发生因为农房倒塌而致死的情况,一方面证明了我们这几年农房抗震加固改造工作的成效,同时一些经验也吸收到了《条例》当中。我想,通过后续我们持续不断的努力,农房抗震的能力水平应该也会发生更大的变化。

我们注意到,《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各方的法律责任,能否谈谈具体情况?如果因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不足而导致群众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将如何处罚?谢谢。
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请司法部黄祎局长回答你的问题。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这次《条例》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规范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刚才张小宏副部长和曲琦司长讲了很多制度措施。怎么能够保证这些制度措施落实到位,《条例》专门就此作了规定。为了确保《条例》所确立的制度措施能够真正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条例》设定了非常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地震通常对建设年代比较久的老旧建筑造成的危害比较大。请问,《条例》对老旧建筑的鉴定、加固、维护有哪些作用?目前全国各地有不少老旧建筑,工作量应该比较大,请问住建部怎么应对这个挑战?谢谢。
由于历史原因,建造年代较早的一些城镇老旧建筑工程以及农村的建筑工程所采取的抗震设防措施不够,造成了抗御地震灾害能力不足。近些年来,我们针对农村民居,大力推进农房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工程。对于城镇住宅,我们则是通过将符合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的城镇危房优先纳入到棚改计划,推动实施地震易发区房屋设施加固工程。这些措施有效推动了城乡老旧房屋抗震安全水平的提升。
存量建筑这块儿,确实是量比较大。这几年城市里通过棚改,通过危房改造,解决了一批;农村的危房改造、抗震改造,也在逐步推进。另外,我们现在也在做全国城乡房屋建筑调查,这些信息建立起来以后,我想再根据《条例》确定的一些强制鉴定、加固的制度措施,后续工作应该会有更好的进展。

《条例》中提到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请问具体的概念是什么?另外,设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请问基于何种考虑?谢谢。
关于超限审批,这是一项重要制度,请曲琦司长回答。
我先回答一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具体概念。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是指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这类建筑没有完全适用的标准作为依据。大家知道,对于一般的建设工程,我们只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就可以保证其抗震安全。但是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它没有完全适用的标准作为依据,所以就要进行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往往体量非常大,结构体系也比较复杂,人员比较集中,所以在设计建造过程中,如果不能确保其有足够的抗震能力,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势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条例》设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制度,也是基于这样的背景。
谢谢。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